申办公证须知

一、申办公证当事人首先应向公证处接待人员亮明身份,提出明确的申办公证事项,并如实说明相关情况。

二、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薄、护照、通行证、回乡证、授权委托书等;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三、提供办理公证所必需的真实、无误、全面、有效的合同、协议、证件、证明等书面材料。

四、公证处受理其申请后,当事人应及时如数交纳公证费用。

五、按规定认真填写办理公证所需要的表格。

六、如实回答承办公证员的接谈问话,并在谈话结束后仔细核对谈话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按指印。

七、如实提供和回答承办公证员要求的其他必要的材料和问话。

八、要文明办证,不得喧哗吵闹,更不得无理滋事;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证流程须知:

(1)申请人须携带相关资料申办公证,申请人不能亲自来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2)声明、委托、生存、遗嘱、赠与、身份证、签名及其他与申请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由申请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申办。

(3)鉴于存在身份证照片与本人现时相貌有差异的情况,请申请人自行携带其他附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参考,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

(4)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为原件。

(5)协议类公证需协议双方共同申请。

(6)申办遗嘱、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办证大厅前台预约。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份或者拒绝补充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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